天山網訊(記者李羚蔚 通訊員張麗華報道)秦正曾學過維修下水管道,卻無相關資質。2013年,他受老友楊玉邀請,幫其維修自建房下水管道,不幸觸電身亡。事情發生後,兩家人就賠償問題產生了糾紛,並最終走上法庭。
  近日,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(頭屯河區)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。
  2013年12月,楊玉家下水管道堵塞,她想到老朋友秦正會修,立即打電話請他來幫忙。
  秦正年輕時跟著師傅學過維修下水管道的相關技能,雖然多年不做相關工作,但對自己的“水平”非常自信。來到楊玉家後,他立即拿出工具開始工作。楊玉見秦正連橡膠手套都未戴,出言提醒,可秦正沒當回事。
  此時天色已晚,昏暗的屋內積滿了水,只見秦正身子僵了一下,倒在了水中。這時,楊玉才想起自己沒有將電閘關閉,但為時已晚,秦正不幸觸電身亡。
  事後,秦正的女兒秦樂多次要求楊玉賠償,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2014年6月,秦樂將楊玉告上法庭。
  庭審中,秦樂表示,被告楊玉未將開關及時斷電,致使其父秦正在疏通下水管道過程中觸電。並且楊玉明知秦正沒有相關專業資質仍雇佣他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楊玉的代理律師則表示,楊玉與秦正不存在勞務關係,死者秦正在疏通管道過程中,因天色已晚,光線很弱,對周圍的地面環境沒有進行安全確認,楊玉提醒過死者,但其堅持繼續疏通,且未穿戴相關的絕緣裝備,導致觸電身亡,因此死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  最終,法院判決,楊玉承擔60%的責任,秦正承擔40%的責任,楊玉向秦正家屬賠償300294.69元。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  法官說法
 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,本案的焦點在於雙方是否存在勞務關係。
 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:“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”本案中,死者秦正在對被告楊玉自建房下水道進行疏通過程中觸電身亡,被告楊玉作為該自建房的實際居住及管理者,亦是死者秦正提供勞務活動的受益人,與死者秦正的勞務關係成立;死者秦正作為提供勞務一方,是在被告楊玉的指示和監督下疏通下水道,故被告楊玉對死者秦正的勞務行為是可以控制及防範的,其未盡到安全註意及勞動保護的義務,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死者秦正在晚上到被告家中疏通下水道,光線很弱,其不能很好地看清周圍工作環境,且未穿戴相關防護裝備,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,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,故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。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一男子幫朋友修下水管道觸電身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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